遺產是繼承人繼承的標的或對象,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財產權利(積極財產),也包括財產義務(消極財產)。遺產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公民活著時,其財產不是遺產。
2.遺產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公民與他人共有財產中應屬該公民所有的份額。
3.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非法侵占的國家的、集體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公民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遺產。
哪些財產屬于遺產的范圍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欲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準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民法典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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