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如果沒有成功,但是事先已經訂立了相關合同,這個合同還是要處理的,只不過合同由簽訂者來承擔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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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設立無效如何追償
通過發起的方式設立公司時,公司設立失敗的,由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責返還股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發起設立的程序】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九十四條【發起人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設立瑕疵的具體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未對設立登記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司設立登記瑕疵是指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獲營業執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設立過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從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穩定狀態的法律現象。一般包括股東瑕疵、出資瑕疵、章程瑕疵三種情形。
股東瑕疵主要包括發起人或股東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股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股東為法律禁止擔任股東的人員等情形。
出資瑕疵又可細分為出資不實、出資不足、出資權利瑕疵、出資形式瑕疵等多種情形,目前來說,我國允許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其他的像特許經營權、勞務、姓名權等出資是不被允許的,股東通過貨幣以外方式進行出資的,出資評估需準確,不能弄虛作假,否則就容易出現出資不實等情形。
章程瑕疵則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等情形。
三、公司設立董事會由誰擔任董事長
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設立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長的產生及職權】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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