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經濟補償夫妻共同財產規定
1、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就是專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補助費;二是醫療補助費。經濟補償金不是勞動者一般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房屋,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關于房產贈與。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力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關于共同還貸。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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