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無效婚姻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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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怎么認定?
現實中,對無效婚姻的界定是比較簡單的。只需要看婚姻的情況是否滿足《婚姻法》中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即可,而這恰好也是為無效婚姻的類型內容。以下是詳細介紹。
1、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的重婚僅指傳統意義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男或女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兩個登記婚姻的重婚。此時,成立在后的婚姻當事人、其近親屬以及基層組織在得知后都可以依據重婚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法院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而是會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該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此類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都不會受理。另外根據刑法258條規定對于重婚者除可依法宣告婚姻無效外,還應依據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大量事實證明血緣近的男女結婚生育率低,后代的死亡率高,而且常常出現先天畸形和遺傳性疾病,對后代非常不利,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之間不能結婚,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不得結婚。如果已經登記結婚的夫妻之間有上述親屬關系,當事人及當事人的近親屬都可以以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3、患不應當結婚疾病位治愈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并沒有具體列舉禁止結婚的疾病,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指定傳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即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即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夫妻一方婚前患有以上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當事人以及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都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若夫妻一方只是婚前患有上述疾病但是申請人申請時已經治愈的,法院不予支持。
4、未到法定婚齡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雙方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是領取了結婚證的夫妻一方以及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都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另外此種情形下如果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時夫妻雙方都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法院不予支持。
無效婚姻財產怎么分割?
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關于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對于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于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此外,對于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于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給第三者。這是針對當前的重婚現象及有的人甘為“二奶”并以此作為掙錢的手段而提出來。這樣規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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