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結婚彩禮?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即本文所指的結婚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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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意義上,彩禮是什么呢?“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也就是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彩禮是什么。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二、哪些情況下能要求返還彩禮?
哪些情況應該返還彩禮呢?實際上,婚前送結婚彩禮的行為,本身就蘊含著強烈的目的性即希望對方答應結婚為。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即送彩禮希望與女方締結婚約這個行為的保護。對于登記結婚之前給付的彩禮,登記結婚之后,仍可返還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哪些情況下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后一方送給另一方的結婚彩禮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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