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之人不可以結婚,因為不具備結婚必要條件,具體如下: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自愿主要體現在: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法律對結婚年齡進行規定,也是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齡的確定,均受兩個因素的影響:
(1)自然因素,即人們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狀況和成熟程度,這一點受地理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很大;
(2)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條件,如政治、經濟、人口狀況、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等。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業經濟,就實行早婚政策,婚齡普遍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結婚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法律明確禁止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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