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么通知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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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么通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民警簽字或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在送達當事人的時候就應該蓋好了。通常情況下是要當事人到交警部門領取的。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什么證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來看是一種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他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過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證據類型來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不同于鑒定結論,也不同于證人證言,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起著三個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就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與民事賠償案件中,又起著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賠償義務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的證據作用。
三、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服怎么做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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