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是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法院也不會受理。因為:
1、同居關系不等同于夫妻關系,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
2、一方在解除同居關系時,無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因為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法律不予強加干涉;
3、同居關系中的當事人與婚姻關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難能夠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樣得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一般情況下,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同居期間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比如身體健康權,財產權等,是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的,只不過此時的“賠償”不同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而要求的賠償。例如:
1、女方未婚同居流產。
特別是多次懷孕做人流手術,會產生相應的醫療手術等費用,有的甚至患上婦科疾病,女方身體健康也受到一定損害。雙方同居是自愿,但損害事實并非一方責任,解除同居關系讓一方承擔責任,顯失公平。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按公平責任原則,對女方的損失,由雙方共同分擔。
2、老年人“非婚同居”。
一旦雙方自愿解除或因一方去世自然解除,對同居了多年,掃地出門,不給一分錢補償,也有失公平。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也有一定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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