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民事權利有哪些
1、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社員權。人身權是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權利;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智力成果或商業標志獨占的排他的利用的權利;社員權是社會團體成員基于其成員地位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和。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是可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當事人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
3、根據權利人能主張權利的義務人的范圍,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相對權是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4、根據權利的相互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是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權利。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三、民事權利能力的特點
(一)主體的平等性
我國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現為:
1、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職務高低、財產狀況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異,但他們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無區別的。
2、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資格平等地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不受有無行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當其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人,給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二)內容的統一性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指法律賦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種民事權利和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義務的范圍。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是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三)現實可能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它體現為:
(1)我國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實現的物質基礎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公共設施及公民實際掌握的物質財富,可以保障他們行使各種民事權利。
(2)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為公民實現其民事權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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