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債權法律上前者更具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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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財產不轉移占有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該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找法網提醒您,民法典規定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應當是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權利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1.主合同無效造成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本身無效或可撤銷。
2.以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無效。
3.未經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放棄抵押權順位、抵押權變更可能會喪失抵押。
5.債權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設定的抵押無效。
6.約定不明確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惡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銷。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無效。
9.監護人以被監護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應屬無效。
10.超過主債權訴訟時效的抵押權喪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的抵押無效。
12.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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