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實踐中,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發放數額等均與用人單位的效益相關,一般由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決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
網友咨詢: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員工可否主張補發年終獎?
律師解答: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以及發放金額的,勞動者辭職以后,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年終獎的,首先還是建議再次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對年終獎或者提成等發放標準和發放形式作出了明確約定,且勞動者入職時同意,且公司相應的配套規定已經按程序公示,則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執行,離職后不再發放。
律師補充: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獎金”等六個部分組成。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故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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