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資料圖片)
2、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延長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應當計為勞動時間。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難產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為勞動時間。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設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未成年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勞動。
8、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1) 安排工作崗位之前;(2) 工作滿一年;(3) 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體驗時間已超過半年。
9、禁止用人單位招用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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