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國科技和醫療技術越來越發達,但在一些電視劇的情節中會出現醫務人員的過失導致了患者的身體與心理受到損害。如果實際生活中不幸發生了這種意外的話,醫院和醫務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實際生活中,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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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生活中,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有什么區別?
上海段和段(德陽)律師事務所李進律師解答:
醫療事故和醫療損害有下列區別:
1.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2.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同時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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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德陽)律師事務所李進律師解析:
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該鑒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搜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關材料,并委派詳細了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說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鑒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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