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訴訟程序可以說發展到今天已經是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了。法院在處理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的時候一直都是處于被動地位,力求公正。那么行政訴訟中,重新訴訟與重復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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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重新訴訟與重復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吳廣遠律師解答:
兩者的區別在于重新起訴可能會被法院受理,重復訴訟屬于違法,不會被受理。
重復起訴: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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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吳廣遠律師解析: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后二年內,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應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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