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企業需要做大做強,有時候單單是靠自己的自身力量是不夠的,有時候它需要借助別人的力量。比如說對別的企業進行兼并,吸收別的企業的長處等等。那么企業如何實現兼并,應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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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想要做大做強,應如何對其他的企業進行兼并?
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韋方欣律師解答:
企業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直接洽談,初步確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業;
(二)對被兼并方企業現有資產進行評估,清理債權、債務,確定資產或產權轉讓底價;
(三)以底價為基礎,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成交價,自找對象的可以協商議價。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成交價,要經產權歸屬的所有者代表確認;
(四)兼并雙方的所有者簽署協議。全民所有制企業所有者代表為負責審核批準兼并的機關;
(五)辦理產權轉讓的清算及法律手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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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韋方欣律師解析:
企業兼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2)購買式,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
作為兼并方,除對被兼并方的財務報表進行嚴格審查外,還必須對賬外的法律責任進行審查,在對購并方的企業資格、企業實力和財務情況進行審查時,一定要派人實地考查,審查企業的財務報表、賬簿和憑證,根據實地考查情況來選擇購并方,因為對外的報表可能與企業實際情況有較大差異。在審查購并方的管理水平時,除考察購并方的實際管理水平外,還應考察能夠向被購并的企業提供高層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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