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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是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長期繁榮穩(wěn)定的關鍵問題之一,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那么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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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王奇兵律師解答:
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用益物權是農戶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合同方式、無償取得的一種財產權。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繼承性。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而存在的。從其性質上說,屬于用益物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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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王奇兵律師解析:
若宅基地上未建設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此外還有一類特殊的情況,宅基地部分成員死亡,宅基地是否被村集體收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分配,應由家庭內部成員共同享有,則在農戶中部分家庭成員的死亡并不當然產生戶消滅的結果,則余下作為組成農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繼續(xù)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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