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該企業的債權人有權申報債權。但當債權人怠于申報債權且因此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的債權人(以下簡稱“代位權人”)能否代位申報債權,法律無明文規定。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破產債權申報有哪些條件?
吳玉瓊律師解答:
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界定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于金錢債務。
吳玉瓊律師補充:
債務人企業欠繳的單位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屬于社保債權,而個人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則屬于職工債權。管理人在審查社保征管機關提交的申報材料時應對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加以區別。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與職工權益保護。破產程序中要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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