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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逐步發展,經濟活動日益活躍,將各種債權進行轉讓在日常交易中愈加普遍。然而,由于債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債權出讓人、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三方權利義務的轉移,在現實社會中往往會引發諸多糾紛,導致訴爭不斷。
法妞網友咨詢:
債權轉讓合同有什么特點?
石江超律師解答:
債權轉讓,即債權轉移,是指債權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但是,債權轉讓過程具有其特殊性,債權轉讓協議一般還包括定義條款、債權交割及轉移條款、債權通知條款、雙方聲明和保證條款等條款,將主要構成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以避免在發生訴爭時難以定分止爭。
石江超律師補充:
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債權轉讓協議具有無因性,不以支付對價為生效要件,債權轉讓協議沒有約定對價不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但是,應注意審查不予支付對價的原因,以避免因出讓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最終被其他債權人請求撤銷該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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