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伴侶間的房產糾紛,因雙方存在特定身份關系,且特定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往往發生混同,故成訟后雙方常對房產出資、權屬、分割等問題存在較大分歧,而法院在相關問題的認定上亦會有別于一般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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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婚戀期間常見房產糾紛有哪些?
黃學先律師解答:
戀愛期間一方全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后房產如何分割?
(1)有協議,尊重協議約定
基于民法領域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對于戀愛期間以及戀愛關系結束后,房產所有權以及分割補償方式存在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約定方案執行。
(2)無特別約定,原則上按不動產登記情況進行分割
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設立主義以及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公信原則,如無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對戀愛期間房產所有權、分割補償方式存在其他約定,原則上按照不動產權證登記情況認定房產歸屬及補償方案。
黃學先律師補充:
戀愛期間一方全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分手后房產歸屬如何認定?
實務中,出資方常以其出資系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既為附條件贈與,則當雙方結束戀愛關系未達成結婚條件時,贈與人即有權撤銷該等贈與。對此,可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訂)》第十七條的規定:“雙方同居或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較大數額財物,分手后請求另一方返還贈與財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深圳中院在關于該條文的說明中解釋到:“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給付對方大額財物應定性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就或者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
實務中,出資方常以為結婚及共同生活而支付購房款,而如今雙方分手,對方再繼續占有相關款項已不具備合法正當理由為由,主張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對方退還出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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