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就肇事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應該在受害人傷口痊愈后調解。那么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是多長時間,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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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是多長時間,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有多久?
內蒙古赤玉律師事務所于鵬飛律師解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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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赤玉律師事務所于鵬飛律師解析:
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若當事人有意進行調解的話,則一定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申請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另外,調解地點的選擇也同樣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里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于雙方力量的失衡,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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