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再婚后將對夫妻共同財產更加慎重,所有有些人就會要求訂立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哪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或是共同所有等。為保證簽訂的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些人便會積極做婚前財產公證。但是,是否有必要做公證,可以先確定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
事實上,再婚時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做婚前財產公證并不影響財產協議的效力,只要雙方婚前簽訂財產協議便可以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不過前提是必須雙方自愿并協商一致確定協議內容。
但是,有些人擔心一方會反悔,到頭來婚前財產協議可能會作廢等,最后還是會直接影響夫妻共同財產,不那么建議也可以去做婚前財產公證,確保財產協議獲取更多的證明力。

不過,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分配的,需要訂立書面婚前財產協議,這點需要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1、寫明協議雙方個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等;
2、確定協議的財產,比如協議的婚前財產為房子、汽車等;
3、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4、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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