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后,夫妻雙方取得的收入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再婚后也雙方的財產狀況也沒有例外。不過,因為再婚雙方的財產組成中,可能包括前段婚姻結束的財產,接著又有離婚后個人的收入,所以有些人會不確定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上,再婚后,一方的婚前財產一般是個人財產,除非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否則,婚后財產一般都算共同財產。

按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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