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時常會面臨因產品質量問題帶來的困擾,不管是品牌侵權還是質量侵權都是商家和消費者關心的熱點話題,特別是現在隨著電商的快速發展,大家享受產品的便利、效果的同時,質量問題也不容忽視。那么因召回缺陷產品產生的必要費用怎么承擔,由誰來“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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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召回缺陷產品產生的必要費用怎么承擔,由誰來“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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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德與法律師事務所王德志律師解答:
缺陷產品召回產生的必要費用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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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德與法律師事務所王德志律師解析:
消費者購買的各類產品,因設計、制造等多種因素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進而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的事件頻頻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同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也有:“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這兩條規定從法律上為產品的召回提供了依據。
但細心的朋友們可能注意到了,上面兩條規定并沒有對于商品缺陷召回所產生的“成本”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商家不愿召回、召回費用消費者自行承擔等情況不斷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召回制度在一般消費品上的“缺位”,已經成為我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大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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