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為行紀人,另一方則為委托人。那么行紀合同的特征都有什么,行紀合同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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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特征都有什么,行紀合同有什么特征?
廣西民族律師事務所黃巨新律師解答: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無太多限制。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
4、行紀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
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托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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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民族律師事務所黃巨新律師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條規定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直接與第三人發生交易關系,第九百五十八條規定行紀人直接履行義務,這兩條規定是行紀與間接代理的區別所在。在間接代理中,第三人訂立合同是知道間接代理人的身份,第三人對間接代理人與委托人在違約時享有選擇權;間接代理人除委托人同意原則上不能以委托人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條規定行紀人對委托物的留置權,但行使留置權有條件:行紀人已合法占有委托物;委托人無故拒絕支付報酬;合同中無約定不得留置的條款。
行紀人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與行紀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而受托人大多以委托人名義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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