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董事、經理等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那么違反勞動競業禁止會有什么后果,怎么規定的違反勞動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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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競業禁止會有什么后果,怎么規定的違反勞動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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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周佳華律師解答: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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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周佳華律師解析:
競業禁止是一種法定責任而非約定責任。競業禁止源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只要擔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就必然要受到競業禁止規定的約束,即便公司和董事和高管之間沒有競業禁止的約定,也要遵守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的主體必然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以及上市公司的董秘等實際從事公司經營決策的管理人員。股東不擔任上述職務的不必然受到到競業禁止的約束。
競業禁止的本質是為了防止利益沖突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論董事還是高管都是能夠接觸到公司決策層面的核心業務和商業機密的人,如果不設定競業禁止,不排除某些高管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掌握的公司的商業機會轉至自營的公司或者其他任職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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