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的時候,公司股東的人數是有規定的,如果是一個公司的,公司股東只有一人,一人公司對公司的債務一般是承擔無限的責任,那么一人公司能為其股東進行擔保嗎,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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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能為其股東進行擔保嗎,如何規定的?
福建邦平聯展律師事務所陳劍萍律師解答:
一人公司能為其股東進行擔保。但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決議,且有利害關系的股東在表決時應當回避。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法》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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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邦平聯展律師事務所陳劍萍律師解析:
一人公司的股東與其法定代表人并非完全是一人,尤其在股東是單位的情況下,仍然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經辦人超越章程規定的職權對外擔保的問題。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因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一致,不損害股東權利,在此情況下無需出具股東決定或者董事會決議(存在董事會機構且章程規定對外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但是如果為股東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擔保的,仍然需要出具股東決定或者董事會決議(存在董事會機構且章程規定對外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
一人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涉及到對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需要股東的股東會決議,且遵守公司法第16條第二款實際控制人回避表決的規定。因無法提供股東決議,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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