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關系怎么確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準許。

二、同居關系解除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三、同居關系有哪些類型
(一)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有的學者也稱之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一般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它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一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在同居之前都沒有過婚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學生的戀愛同居,在很多農村中的那種“只辦喜酒不辦證”的“事實婚姻”同居,試婚等。第二種情況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在同居以前有過婚姻,但在同居之時其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他們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這種情況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夕陽紅同居”,還有倡導“輕松”和“無礙”的自由生活的工薪階層也大有人在。對未婚同居的立法態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過去是嚴厲的禁止,古時的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輕男女私定終身,私奔的下場一般是十分凄慘的,到頭來不是“抱柱而死”就是“各奔東西”。
(二)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稱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同居當時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還沒有解除。這種同居它影響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稱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在現實實踐中,有婚姻一方的多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為年輕的女子,他們之間的年齡差別一般是很大的,10到40歲不等。他們之間的同居,為了愛情的很少,更多的則是建立在金錢和性欲上的。這種同居關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樣只是引起一些社會治安問題,而是直接違法了。這種同居關系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于:
(1)它影響了他人的合法婚姻。我們的婚姻家庭對社會的穩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這種同居關系一旦建立,對我們的婚姻家庭是一個致命的沖擊,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一個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體。我國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條就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了離婚的法定事由,這又導致了我們國家離婚率的上升等社會問題。
(2)道德不允,這種“同居關系,滋生出了一大批以青春的揮霍去換取眼前的物質享受的青年男女,這給我們的社會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三)法定同居
其實還有一種同居關系,雖不是以同居當事人是否已婚來劃分的,但也是不容我們忽視的一種同居關系,那就是由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關系。我國《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法條里我們就可以直接看出,我們的立法者是把這種關系定性為同居關系的。這種同居可能并不是出于當事人的本意,也許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都有締結婚姻的意愿,但由于違反了相關法律,導致了婚姻無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我把這種同居叫“法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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