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那么訴訟離婚時對方不出庭如何處理,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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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時對方不出庭如何處理,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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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曾強律師解答:
訴訟離婚時對方不出庭,如果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被起訴的一方既不愿意出庭,又沒有向法院提交書面的離婚意見的會被傳票傳喚,并且一再拒不到庭的,會被依法拘傳到庭參加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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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曾強律師解析:
訴訟發生后,無論被告是出于什么原因不出庭,或是因為不想離婚,或是因為純粹就是想拖延時間,但被告不出庭就等同于消極態度。可視為表明其已無心挽救雙方的婚姻家庭,對原告的訴求無異議。并且在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辯,也沒有表現出要求挽救這一婚姻的任何行動,是對這段婚姻漠視。
同時,原告也堅決要求離婚,表明了離婚決心的堅定,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已無實際意義,對雙方今后及生活均不利,因此,應視為被告自動放棄訴訟權利,并承擔不到庭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法律后果。
雖然,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做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出臺法律適用問答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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