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而且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那么有遺囑的遺產如何繼承,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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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的遺產如何繼承,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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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常向前律師解答: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也就是說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沒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可見,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
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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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常向前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父母立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如果父母未立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簡而言之,遺囑優先,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權男女平等。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除此以外,如果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則應當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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