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部合伙人清償,也可以請求個別合伙人清償,被請求的合伙人須清償全部合伙債務,不得以合伙協議中約定的承擔份額或不應承擔債務為由而拒絕清償。那么散伙協議對合伙債務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怎么規定的?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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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協議對合伙債務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怎么規定的?
河北辯達律師事務所楊杰律師解答:
散伙協議對合伙債務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合伙企業法》第38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法》第42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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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辯達律師事務所楊杰律師解析:
合伙在現實社會中普遍存在,但這種經營模式也具有較強的不穩定性,合伙人之間容易發生分歧。所以,在合伙之前,各準合伙人要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也要認識到合伙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各合伙人對合伙期間的債務仍須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在現實社會中,合伙作為一種靈活性很強的經營模式受到很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青睞,尤其在個體工商戶、小型加工投資以及風險投資上特別突出。但是這種在法律上稱為人合性的經營模式卻具有很強的不穩定性,以至于有“一年合伙,兩年紅火,三年散伙”的說法。鑒于此,在準備合伙之前,各準合伙人務必要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各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也要認識到合伙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各合伙人對合伙期間的債務仍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因為,在個人合伙中,合伙人之間不僅要”同富貴“,還要”共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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