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者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設備。作為債權人,他們最關心的莫過于是否能及時獲取貸款本息和收到貨款。那么公司合并時債權人有什么主要權利,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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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時債權人有什么主要權利,是哪些?
廣東廣能律師事務所何健輝律師解答:
公司合并時債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知悉權。就是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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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能律師事務所何健輝律師解析: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之訴,由人民法院判決確認。
從保護債權人角度出發,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我國《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法解釋二賦予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權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因為若一律進入破產程序,可能會因為破產程序長、破產費用高等因素反而對債權人不利。因此,若全體債權人一致確認債務清償方案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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