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那么擔保期限的特點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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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的特點是什么,有哪些?
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解答:
擔保期限有下列特點:
1、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
2、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
3、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4、保證期間的經過具有消滅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決于在該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是否對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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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王燕律師解析:
雖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權。但是物權分為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
《擔保法》沒有對擔保期限作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時,才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擔保法解釋》走了極端。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一般都設定質押期限。法律應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時,當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則設定質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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