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環境污染行為的性質至少要有概括性故意。但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難以準確認定,這往往造成污染環境犯罪證據運用難、案件認定難。
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是環境犯罪?如何量刑?
(相關資料圖)
周卡方律師解答: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周卡方律師補充: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行階段,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認定“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
《環境解釋》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規定為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之一,是為了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現銜接配套,考慮到該制度尚在試行過程中,《環境解釋》作了較原則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些省市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了具體標準。
實踐中,對于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的下列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以從重處罰:(1)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2)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轄市)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周卡方律師結語:
要深刻認識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