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法妞網友咨詢:
犯罪中止未造成損害的怎么處理?
【資料圖】
周卡方律師解答:
犯罪中止必須具備的條件
1、 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動恢復或自愿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2、 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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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和處罰原則,第一款系犯罪中止概念,明確了構成犯罪中止形態的客觀要件必須是實施了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刑法理論稱之為“中止行為”;第二款系處罰原則,該原則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判斷中止犯是否造成了損害是作為中止犯量刑的重要標準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一)中止犯造成的“損害結果”系犯罪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該危害結果應當達到刑法懲處的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損傷。(二)中止犯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公訴人通過在案證據予以證明。即,公訴人將前述損害歸類為非物質性損害,如名譽的損毀、人格的損害等,此點本已錯誤,且被告人并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被實際侵害。
無論系物質性損害,還是非物質性損害,公訴人均應當通過證據來證明前述損害已達到嚴重社會危害程度,應當通過刑法進行評價的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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