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是對期房進行的一種銷售,當事人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事先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同時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一種保障。那么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人有何義務,是什么?
網友咨詢:
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人有何義務,是什么?
【資料圖】
廣東惠泰律師事務所姚望律師解答:
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人的義務:
1、按約定建設并交付房屋;
2、出賣人的質量擔保義務;
3、辦理商品房產權證書,并及時交付給買方。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詢法律問題】
廣東惠泰律師事務所姚望律師解析:
通常而言,合同僅僅表明雙方當事人對于應為之特定行為的承諾,而該特定行為的實行即合同目的的實現,須通過合同的履行而達到。因此,只要當事人允諾事項的實行具有可能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實,則合同即應對雙方發生約束力。
為此,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履行必須分開,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目的是否最終達到必須分開,而以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合同,只要物權變動本身不傷害公序良俗,則雙方一旦達成合意,合同即可生效,物權變動是否確實發生,與合同之效力毫無關涉。因此,房地產買賣中,房屋買賣一旦達成協議,合同即行成立并發生效力,房屋的交付與所有權變動登記,同為合同義務履行,與合同是否生效無關。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