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區別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二)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三)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四)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二、關于同居事實婚姻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一)事實婚姻的解除
事實婚姻怎么解除,法律是怎么規定的?事實婚姻離婚是存在客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起訴離婚的一種情況,如果是協議和平分手,法律在所不問。事實婚姻作為同居關系的一種特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應理解為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還應符合主觀、客觀兩個要件。
1、客觀要件: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主觀要件:一方起訴時要求離婚,或者一方起訴時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而另一方認為是事實婚姻要求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亦即至少須有一方主張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符合這兩個要件,法院才能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男女雙方之間的同居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客觀要件,但因為一方按同居關系起訴,起訴理由需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另一方也認為是同居關系,并按解除同居關系答辯應訴,顯然雙方均只把這一段生活經歷作為同居,主觀上不愿作為事實婚姻對待, 因此,法院不應主動將該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應直接按同居關系進行審理,并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因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對雙方均不愿將同居關系上升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的,應當直接按其雙方意愿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
(二)同居關系的解除。
同居關系的解除,法律是怎么規定的?現行《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民法典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從此條含義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 這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在這種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另外,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就是說一般的同居關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法院才受理。
事實婚姻的特征有男女應無配偶、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我國對待事實婚姻的態度從持肯定態度到持否定態度,從注重婚姻事實到注重婚姻形式的轉變,是為了社會中家庭關系的穩定、符合傳統習慣、符合法律本意。

三、同居關系算是事實婚姻嗎
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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