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的效力同登記婚姻
某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既有事實婚姻,又有登記婚姻的案件。案件中某七八十歲老漢,在農村擺酒席結婚后因夫妻爭吵而離家出走。后老漢消失多年,在老漢農村老家進行土地確權時,老漢帶著一陌生女子回了老家,該女子系老漢登記結婚的妻子。老漢死后,兩任妻子就財產繼承起了爭執。
法院再審判決中指出,老漢在1994年以前就和前任妻子形成了事實婚姻,受我國法律保護。老漢后來的登記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如果是在1994年以前以夫妻生活共同居住,那么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受我國法律保護。事實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另外進行婚姻登記的,構成重婚罪。
最后提醒:
事實婚姻受我國法律保護,事實婚姻關系未解除前不能與第三人進行婚姻登記。

二、婚姻法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首先,分居再長時間,夫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從法律上說,沒有什么婚是可以自動離的,離婚都是要辦手續的。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其次,因分居而離婚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第一,要求雙方連續兩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第三,需經法院調解,且無和好可能。 所以說,“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錯誤的。
三、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條規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這種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對于子女、財產的處理都可以參照登記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需補辦結婚登記的,否則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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