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那么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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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是什么?
湖南平楚律師事務所鄧見生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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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楚律師事務所鄧見生律師解析: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如果從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角度來考察,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一種不動產物權,則不動產物權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繼承),自然也適用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此只敘述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幾項特殊原因。根據承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法律屬性,可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分為兩大類: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劃撥相比,出讓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交易性。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使用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完成。
(二)有償性。交易性決定了出讓的有償性,土地使用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期限性。以出讓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均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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