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醫療事故或是醫療糾紛的時候,病歷等等相關的證據就顯得特別的重要了,它是決定一方能否占理的關鍵要素。但是有些病歷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病患在拿到病歷的時候也不知道怎么樣利用它來維權。那么病歷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常見具體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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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常見具體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資料圖】
內蒙古勝辯律師事務所朱炎律師解答:
病歷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常見具體情形如下:
1、病歷不完整,可能存在隱匿或銷毀可能的;
2、病歷涂改過,可能存在偽造,篡改可能的;
3、重要病歷記載與事實不符的,與記載內容互相矛盾的;
4、告知內容沒有書面記錄的;
5、非經主治醫生或護士書寫或無簽名的;
6、影像資料記載的姓名,拍攝時間和患者的實際情況不一致的;
7、病理切片和檢驗報告互相矛盾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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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勝辯律師事務所朱炎律師解析: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禁止鑒定病歷的真實性,患方主張病歷不真實時鑒定機構將終止鑒定,醫學會并不承擔病歷真實性的認定責任。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對于鑒定材料不真實的鑒定委托不予受理,在鑒定過程中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的可以終止鑒定。事實上,《通則》明確了對病歷材料真實性的認定責任屬于委托方。司法鑒定機構對存在異議的鑒定材料也不予鑒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證據的真實性認定屬于法院對證據屬性認證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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