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那么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權利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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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權利有哪些,是什么?
(資料圖)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博律師解答:
1)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以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2)承包人沒有通知發包人檢查,自行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有權檢查,檢查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3)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應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票標準進行驗收;
4)發包人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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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博律師解析: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后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在將工程發包給他人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承包人,否則的話之后如果出現了什么安全事故,作為發包人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由此,就要求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程承包資質作出嚴格審查,盡量降低自己承擔格外責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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