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夫妻的離婚率日趨增長,甚至開始出現位居世界前列的勢頭。有人認為,這與快節奏的社會發展有關,也有人認為這和人們家庭婚戀觀的轉變相關。我想,也許正如一首歌的歌詞所述:“從前慢,車、馬、郵件都很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而現在,隨著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為我們帶來了“地球村”,亂花漸欲迷人眼,“七年之癢”漸漸成為許多婚姻邁不過的坎。實踐中,許多選擇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往往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對外負有債務的,由男方或女方一人自行承擔”。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約定是否有效?同時,這種約定對債權人是否有效?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
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債務的,債權人能否要求雙方共同承擔?
李豐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即法律賦予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于財產的分割進行合意約定的意思自治權利,僅在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選擇通過法院依法裁判處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時,夫妻之間可以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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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豐律師補充: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
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并且,實務中仍存在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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