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確實無法查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那么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為自行協商程序具體有哪些注意事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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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為自行協商程序具體有哪些注意事項,是什么?
廣東真灼律師事務所劉思成律師解答:
有下列注意事項:
1、對事故證據進行固定后,迅速撤離現場,不能影響公共交通秩序。
2、及時向車輛保險公司報案,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或是保險公司的指示準備理賠手續(xù)。
3、有保險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記錄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等的應該認真填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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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真灼律師事務所劉思成律師解析:
為全面搜集證據、再現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了完善的調查取證程序,處理周期相對較長。因此,對于當事人在調查階段已經就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并賠償到位的,將對照一般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處理,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經批準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規(guī)定情形的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
(三)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現場調查結束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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