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中,經常遇見關聯企業之間無償轉讓和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在針對上述情形維權時會遭遇債務人各種解釋和說理,造成依法行使撤銷權的障礙。那么,債權人訴訟行使撤銷權過程中,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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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債權人訴訟行使撤銷權過程中,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廣東品高律師事務所黃文彬律師解答:由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并且在法院訴訟程序中須依法行使,故此維權中存在相應風險:
1、證據風險。由于債權人作為第三人依法撤銷的是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無償轉讓或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這些行為所涵蓋的證據(如轉讓協議及資產過戶資料等)在客觀上收集比較困難,并且還需要同時證實債務人上述轉讓行為實際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甚至還會涉及到轉讓價格是否屬于低價等鑒定事實證據的采集。故此,證據是否充分決定了撤銷權的行使能否成立和得到保護。
2、訴訟成本和各項費用風險。
由于債權人行使的撤銷權是形成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是代表廣大債權人向債務人行使的共益權,非個人獨有的財產權利。再者撤銷權的依法行使必然通過法院訴訟活動完成,勢必會產生法院訴訟費用及案件審理程序中發生的價格鑒定等費用。這一基本事實決定了債權人在依法行使撤銷權訴訟活動需要自身承擔訴訟成本和各項費用,承擔訴訟后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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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彬律師解析:
實踐中撤銷權行使中幾類重要注意事項和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謹慎注意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時效。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應限定當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
法定期間即是指: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超過一年,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
(2)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
2、準確把握注意不合理低價的司法認定范圍。
所謂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通常,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的70%,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3、必須注意行使撤銷權訴訟的證據要求。
在涉及低價轉讓財產的案件中,證實“轉讓時交易價格”和"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財產"都屬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并且這些交易價格涉及到對市場正常合理價格范圍的判斷,以及是否需要啟動專業價格鑒定等證據事項,故此,債權人在客觀上無法收集證據情況下,應當及時根據法律規定在舉證期內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或者委托評估。否則,可能會因提起撤銷權缺乏相關證據事實被法院駁回請求,承擔敗訴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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