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轉讓自己的股權時,一般會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那么,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在哪些情況下是無效的?
【資料圖】
網友咨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在哪些情況下是無效的?
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梅學兵律師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情形有:
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在股權轉讓,尤其是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三、未經股東會批準導致協議未生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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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學兵律師解析:
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不能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其次,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條款不能禁止股東轉讓股權。如果有這種規定則因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應屬無效。
綜上所述,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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