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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只有收養的概念,沒有領養的概念。收養和領養本質上都是收養,都是指收他人作為自己的子女。在法律上,將他人的子女收為自己的子女,視同婚生子女,具有擬制血親關系。對于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很多年青人都不想結婚,但又想體驗為人父母的感覺,有人就提出收養孩子的想法。那么,想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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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新疆金揚律師事務所姜紅律師解答: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1.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2.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3.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4.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姜紅律師解析: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被收養人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在收養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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