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女未婚產子丟棄在垃圾桶
王某(女),19歲,于2011年4月未婚生下一男嬰。王某怕父母怪罪,遂將男嬰棄于公共廁所外的垃圾箱內。二日后,男嬰被人發現,但此時男嬰已經死亡。后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將王某訴至法院。王某辯稱自己只是將孩子遺棄,并沒有殺害孩子的故意,應是遺棄罪,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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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女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遺棄罪,王某未婚生子,怕父母怪罪,遂將孩子棄于垃圾箱,王某并沒有殺害孩子的主觀愿意,不滿足刑法上的四要件說,故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為遺棄罪;但本文認為,王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理由是:王某將剛出生的嬰兒棄于垃圾箱內,其主觀上應知嬰兒在沒有外力救助的情況下,生命必然會受到威脅,王某應知將嬰兒遺棄會導致嬰兒死亡結果的發生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應為間接故意殺人,所以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見,遺棄罪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應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如果行為人遺棄的目的是為了使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處于他人無法救助的境地而促使其死亡,那么就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在客觀方面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于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車站、碼頭或別人家的門口等。遺棄者并不希望被遺棄者死去,而是為了將自己應承擔的撫養義務轉稼于他人。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嬰兒或行動困難的老人放置于不能或不易獲得救助的地方,并且明知或應知這種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的行為。
(二)王某的行為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要了解故意殺人罪,首先要了解一下故意的含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任憑它的發生。
本案中,王某將嬰兒棄于廁所外的垃圾箱內,屬于比較隱蔽的場所,嬰兒獲救的機率很??;并且,雖然王某丟棄嬰兒的出發點是未婚先育怕父母怪罪,但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知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嬰兒死亡的后果,卻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所以,王某的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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