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程度算敲詐勒索而不是搶劫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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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搶劫毒品如何處罰
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其原因是,毒品是違禁品,不允許交易。有關“盜竊毒品參照當地非法交易價格認定”的規定,與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8項“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的規定有矛盾。
但鑒于盜竊罪、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侵犯財產類型的犯罪,數額是量刑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可適當參考當地毒品非法交易價格計算數額,并以此作為確定刑罰的重要依據。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文書的表述中,對盜竊、搶奪毒品的可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表述;對于搶劫毒品犯罪,達到數額巨大的,就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引用刑法第263條第(4)項,并建議10年以上量刑;但無論是盜竊、搶奪還是搶劫毒品,都不宜在法律文書中直接認定具體數額。同時還要注意的是,毒品非法交易價格往往是一個不確定的價格,不同地域、不同時間往往有不同的非法交易價格,因此在以毒品交易價格確定刑罰時又必須非常慎重,尤其是以此為依據對行為人升格追究刑事責任時,更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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