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在法律規定,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受法律保護,那么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多年之前的撫養費是否可以追索?追索撫養費,適用訴訟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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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適用訴訟時效嗎?
遼寧越佳律師事務所楊玉梅律師解答:
有權請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主體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同樣包括非婚生子女。主張撫養費的范圍不僅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而且可以將預計發生的撫養費用一并主張。
根據《民法總則》第196條第3項明確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當被撫養人成年后,再請求給付18歲以前的撫養費,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其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
也就是說,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當被撫養人成年后,再請求給付18歲以前的撫養費,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訴訟時效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
楊玉梅律師解析:
追索撫養費的請求權,其本質為債權請求權,但是不是所有的債權請求權都適用訴訟時效,因為該債權是依附于人身屬性,也是特殊的人身關系因此應當區別于一般債權請求權;對于該類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應以其是否關系公序良俗為準。
一般而言,對于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權,盡管其帶有的財產內容,但由于其關涉人的生存,義務人若不支付上述費用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故對該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以保障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
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是以義務人未履行撫養義務為前提,撫養義務雖然包括有給付內容,但是其撫養義務不僅僅包括有金錢給付內容,還有感情等。因此從社會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簡單認定追索撫養費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利于保障社會公正,不利于維護公序良俗。
因此,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追索撫養費的當事人屬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撫養費是為了保障其生存權,而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如果以超過訴訟時效而不予以保護,顯然與法律原則相違背,且根據現行法院判例來說,追索撫養費糾紛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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