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收養孤兒公證的步驟
(一) 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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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三) 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的,應予辦理,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二、收養孤兒公證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戶籍滕本),結婚證,要求收養的申請書等。
(二)送養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離婚證或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要求送養的申請書等。
(三)被收養人應提交:戶口簿,年滿十六歲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被收養人為十歲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養的書面意見。
(四)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
(五)被收養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
(六)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過程中應注意的是送養人(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經死亡的,請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養人的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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