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的指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那么,指定監護人離異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監護權嗎?
網友咨詢:父母離異后,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去世,監護權自然落在另一方,另一方要求財產重新分割,可以嗎
浙江隆智律師事務所倪利騰律師解答:
(資料圖)
指定監護人離異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監護權,向法院申請取得監護權,法院會考慮實際情況做出準確的判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倪利騰律師解析:
組織和機關的指定權也有優先順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首先行使指定權,其次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只有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才通過判決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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